|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
近日某虚拟货币交易所拉新活动涉嫌传销的事件再次成为用户关注的焦点。现实中一些交易所要求投资者必须要有上线推荐才能获得平台加入资格,另一些交易所还要求投资者必须交纳“门槛费”等方式,交易所的这些行为均有可能涉嫌传销行为。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如何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传销、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法律后果以及如何应对交易所传销的合规策略进行研究。
01
如何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行为的认定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其中《禁止传销条例》中还规定了三种传销行为,总结为“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行为。
比如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拉新活动规定就涉及到常见的“拉人头”方式。老用户发展好友注册成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新用户后,新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老用户上线就可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这种规定无疑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另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拉新活动采用“组成层级团队计酬”方式也会涉嫌传销行为,比如交易所的老用户通过自己下线获得法币入金奖励的人数达到一定人数时,享受其所有下线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返佣奖励,以下线的手续费给付老用户的报酬。还有一些交易所会设立经销商,用户成为经销商的前提必须是每月交易量大于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或每月交易用户数达一定人数以上,就要求老用户不断发展下线,发展层级,以下线的销售业绩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均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主管机关与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规定,明确了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虚拟货币交易所为了达成一定的虚拟货币交易量和每月的交易人数,这就要求老用户必须不断发展新用户,形成多个层级,最终以下线的手续费作为上线的佣金收入,就会符合主管机关的立案标准,从而被立案追诉。
02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传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虚拟货币交易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一般主要对组织者、领导者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1]。另外,一旦虚拟货币交易所代币发行被认定为传销很可能会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2]。
03
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所传销的合规应对
投资者应当深入到社群中,对项目方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判断项目方是否涉嫌传销。
投资者主要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是否存在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规定。在实践中,传销行为一大特征就是需要交纳一定的入门费。现在很多虚拟货币的项目中,一些项目就会要求投资者先交纳一定的费用才具有购买虚拟货币的资格,这就是典型的入门费。此外,还有一些项目会涉及到“矿机”,投资者必须要购买矿机才能“挖矿”,才具有产生虚拟货币的基础。这种售卖矿机的行为很有可能被监管机关认定为变相的入门费。
2.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行为。实践中,有的虚拟货币项目通过微信群、组织授课、宣传会的等方式公开向他人宣传,或以“高回报”作为噱头利用投资者发展新的投资者,也就是所谓的“拉人头”。
3.是否存在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实践中,有的虚拟货币项目向投资者承诺定期的返现或收益,有的还会承诺“拉人头”的收益。虚拟货币每一个中间代理拉人头后,人头都是直接从组织者那里购买数字货币,而不是从中间代理那里购买,这有点类似直销模式,但是中间代理拉人头可以直接获得额外的数字货币奖励,这就是明显的传销特征。换言之,就是以直销的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再鼓动投资者以传销方式发展下线,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获取更多的投资。
简而言之,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所代币推广方案中涉及层层推广返利,并且要求投资者达到一定投资额度才可推荐新投资者并获得经济奖励,那么就有被认定为传销的风险。虚拟货币交易所应当注意合规运行相关虚拟货币项目,投资者也要谨慎投资。
References
[1] 参见《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 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 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参见《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提供相关企业业务合规资质服务,欢迎通过邮箱service@gbcuf.com或公众号与我们进行更详细的业务沟通。